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