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三)保护基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权益;(四)落实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五)表彰、奖励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