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同意,擅自摄影、摄像和录音的,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获得的影像资料;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