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