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