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