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