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