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本市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