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内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和土壤等标本的,应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野外用火。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