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和毗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并制定本保护区管理规则,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防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