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进入保护区从事考察等活动,需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资料的,应交纳资料费。从事考察等活动结束后,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一份考察资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签署涉及地方级保护区的协议,必须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区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