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