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及时送修的,轻型车行驶超过二百公里行驶里程、重型车行驶超过二十四小时行驶时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擅自拆除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