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五十三条有效废弃物焚烧炉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废弃物焚烧炉的运行,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