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地方质量标准。

本市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市自备燃料用于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海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市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