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地方质量标准。本市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本市自备燃料用于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海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市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