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