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