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