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

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