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