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