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