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文化发掘、科学研究以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