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