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