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专业养护:(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每三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