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专业养护: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每三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