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1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