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