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