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南政报》上刊登。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