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南政报》上刊登。

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