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