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没有合法性问题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查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表决报请批准的法规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表决结果函告报批机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