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