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