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