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寄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