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