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无偿献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