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二)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采血、用血及血液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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