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一)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二)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三)在采血、用血及血液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