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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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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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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