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八条已修改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一)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三)制作《无偿献血证》;(四)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