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一)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制作《无偿献血证》;

(四)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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