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政府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