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九条有效【乡镇和重要场所传播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及时向辖区内的公众传播。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