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生态功能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监测站(点)或者预警信号接收、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