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