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侮辱、围攻、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