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规划、水务、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