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