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