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