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